黃武宗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黃武宗(1927-1951),男,臺南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任白河國民學校教師,年23歲,初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黃武宗畢業於臺南私立長榮中學,兄為東山國民學校教員。1950年8月14日黃武宗於白河國民學校宿舍被捕,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黃武宗受吸收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擔任白河小組負責人。黃武宗之外,官方檔案中白河小組尚有蔡仁雄、張國治(白河國校教師)二人,另和白河有地緣關係的有鄭崇嶽(內角國校教師)、呂水閣(白河開業醫生)、施秋霖等。該小組被指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1951年3月10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後於1951年5月16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1年6月4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因此在終審時,被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1年6月17日遭槍決於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其名下財產,經清查後免予沒收。 黃為家中次男,被槍決時已婚,育有二女,其中次女甫出生不久。1999年8月2日其妻黃林枝香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武宗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鄭海樹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黃君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敘明,且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