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崇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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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崇嶽(1928-1960),臺灣臺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內角國民學校教員,其經臺南市工委會白河小組負責人黃武宗吸收加入組織,並吸收黃金水參加,後由鄭海樹交與蔡瑞洋聯絡活動,交閱《近百年來中國經濟狀況》,並向蔡推介蔡東華等情。1958年9月4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0年1月2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調查局之自白、自首分子黃金水及同案被告蔡東華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鄭君參加組織、吸收他人、傳閱書刊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內角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