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崇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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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崇嶽 1928年出生 196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崇嶽(1928-1960),男,臺南東山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任內角國民學校教師,年22歲,後遭裁定感訓3年;1958年9月因同案再度被捕,同任內角國校教師,年30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 鄭崇嶽畢業於臺灣省立臺南師範學校,後到臺南內角國校任教。他涉入臺南巿工委會案,是因表兄黃武宗之關係,黃被指控是此案中白河小組的負責人,他則是組員。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何川、鄭海樹與何秀吉成立「臺南巿工作委員會」,分別吸收智識分子與青年學生入黨,其中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臺南工業學校)的教師、學生入黨,並設各校支部;另有白河小組,黃武宗和張國治等為成員,又吸收個別黨員加入,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本案共33人遭判刑,10人被判處死刑;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3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1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感訓1人。鄭崇獄在此案中於1951年3月10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裁定感訓3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是33人中刑期最短者。在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3年後,回原校任教。 1958年9月4日鄭崇嶽再次被捕,同樣是與黃武宗有關,1959年1月29日經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951年的判決書中提到兩人為姨表兄弟,雖有隱瞞,但不認為鄭參加叛亂組織,故僅裁定感訓;1959年會被判處死刑,主要是他經黃武宗吸收加入共黨後,又吸收黃金水入黨,且鄭海樹交代其與蔡瑞洋聯絡活動,交閱《近百年來中國經濟狀況》,並向蔡推介蔡東華。依(48)警審特字第八號判決書,鄭崇嶽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毛炎離、陳文緯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從檔案內容來看,黃金水承認經鄭崇嶽吸收入黨,且選擇自首,供出新的人證與事證,是鄭被判處死刑的主因。 1959年11月5日初審判決後,鄭的妻子鄭沈碧霞聲請覆判。1959年12月18日覆判仍維持死刑判決。1960年1月21日經國防部(49)澈浚字第37號代電核定。1960年1月27日遭槍決,時年32歲。鄭死後遺下妻子與一雙年幼兒女,妻子鄭沈碧霞與其同為內角國校教員,含辛扶養子女成長。2000年4月妻子受訪時提到鄭崇嶽死後,鄭的四弟常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傳去問話;而長男在就業時仍不時受到監控與干擾,直到擔任教職後情況才改善。 1999年8月2日,鄭妻鄭沈碧霞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鄭君於調查局自白、自首分子黃金水、同案被告蔡東華等之供述為據,惟鄭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鄭君參加組織、吸收他人、傳閱書刊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內角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核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