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東華

蔡東華(1929-),臺灣臺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鄭崇嶽介紹,由蔡瑞洋進行教育,並見面二次,曾聽蔡瑞洋告以「如參加共產黨組織可以領金條」、「共軍大陸得勝將攻台應盡力向同學宣傳」、「因沒參加所以沒自首」等,明知蔡瑞洋為匪諜而未檢舉。1958年9月19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7月10日奉准假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蔡瑞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調查局中自白及同案被告鄭崇嶽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抗辯,原判決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9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