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崇嶽等案

曾於1950年因捲入「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並移送感訓的鄭崇嶽,及其就讀臺灣省立臺南師範學校時小一屆的學弟蔡東華,於1958年被指涉嫌參加共黨而遭逮捕偵訊,此為「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崇嶽等案」。
鄭崇嶽(1928-1960),臺南東山人,1949年自臺南師範學校畢業後,擔任臺南縣新營國民學校教員。1950年8月因捲入「鄭海樹等案」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後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拘押約一年,再被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將近兩年,在1953年10月中旬交保釋放。1958年再次被捕時為臺南縣白河國民學校教員。蔡東華,1929年生,臺南人,1950年自臺南師範學校畢業後先後任教於高雄市前鎮國民學校、臺南市進學國民學校,1955年辭去教職從商,1958年被捕時為臺北市興南大藥房南部駐在員。
根據本案判決書,鄭崇嶽於1948年3月就讀臺南師範學校時經表兄黃武宗吸收加入共黨組織,並在夏天吸收同學黃金水參加,1949年5月經鄭海樹安排,鄭崇嶽改由蔡瑞洋領導,而鄭崇嶽也安排黃金水與蔡瑞洋會面。9月鄭崇嶽引介學弟蔡東華予蔡瑞洋認識,兩人會面2次。
然而鄭崇嶽在1950年已因「鄭海樹等案」被捕並被判處交付感化,在接受2年感訓後交保開釋,為何在1958年又再次被捕?查閱1950年「鄭海樹等案」的偵訊卷宗,黃武宗表示當初吸收鄭崇嶽後,奉鄭海樹命令將其移交給蔡瑞洋領導,而黃武宗移交時,鄭崇嶽並未加入共黨,因此黃並不清楚蔡瑞洋是否安排鄭崇嶽加入共黨。鄭崇嶽偵訊時也表示黃武宗雖一直遊說自己加入一不明的組織,但自己一直拒絕。最後鄭崇嶽在「鄭海樹等案」中,判決書指因未能證明鄭崇嶽參加共黨,因此只判處交付感化。又根據國家安全局出版之《歷年辦理匪案彙編》,指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接獲情報,表示鄭崇嶽在1953年10月獲釋後,交往不明人物並經常挑撥離間。此外因受「李日富案」牽連而於1957年10月被捕的林孝溫(林是鄭崇嶽臺南師範學校的同學及宿舍室友),也稱其於1947年曾介紹鄭崇嶽、黃金水等人認識李日富。調查局於是持續注意搜集鄭崇嶽參加共黨之線索。
黃金水為鄭崇嶽臺南師範學校的同學兼室友,調查局於是接觸黃金水並說服自首,建為內線。根據1957年12月29日黃金水的自白書,表示1949年春天一日晚上鄭崇嶽邀其上街散步,於東門圓環附近遇到一位鄭的友人,鄭向其介紹此人是組織中的聯絡人(即蔡瑞洋),此人向黃、鄭說明組織工作目標,黃對此人之談話只點頭示意,於一、二分鐘後即告別兩人,自行往街上買東西去,鄭則和陌生人往別處走去。黃意識到他們想要吸收自己,可是自己無意參加。不久鄭崇嶽要黃參加工作,並吸收要好的朋友加入組織。黃敷衍答應,卻未照做。有天鄭忽然交付一本經濟書籍給其閱讀,黃因內容艱澀沒有興趣,置放一個月後擔憂此為非法刊物,於是置入爐灶中燒去。之後因忙於畢業考試,未再聽到鄭提及與組織有關之事。
此外,調查局也傳訊過去負責接觸鄭崇嶽的蔡瑞洋。蔡瑞洋為鄭海樹在臺南州立臺南第二中學校(今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的同學,1948年冬天由鄭海樹吸收加入組織,與蔡仁雄、黃武宗同一小組,於1950年「鄭海樹等案」中出面自首,未遭判刑。1958年9月19日調查局傳訊蔡瑞洋,詢問其鄭崇嶽與共黨組織之關係。在9月22日的偵訊筆錄中,蔡表示黃武宗曾介紹臺南師範學校學生鄭崇嶽與他見面6-7次,印象中鄭崇嶽是一個可靠的人,但後來由於鄭崇嶽到新營任教,新營至臺南市距離過遠,鄭海樹乃令蔡瑞洋切斷與黃武宗、鄭崇嶽的關係,因此蔡瑞洋也不清楚鄭崇嶽有無參加組織。蔡瑞洋還表示鄭崇嶽、黃武宗其中一人曾介紹一位個子高的蔡姓臺南師範學校學生(即蔡東華)見面,但僅見過兩、三次,對方就躲避他了。並透露1949年冬天某日深夜曾與鄭崇嶽於街道上張貼反動標語。
比對鄭崇嶽、蔡東華、黃金水、蔡瑞洋4人對1949年與1950年活動之敘述,發現除了對相關事件內容敘述不一致外,對於事件時間與先後順序也多有差距。判決書內所稱各事件時間結點,多有錯誤。如判決書指蔡瑞洋於1948年吸收鄭崇嶽與黃金水,但鄭崇嶽稱是1949年師範學校三年級下學期才認識,判決書所指摘的事實恐不能成立。
另鄭崇嶽於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的陳情報告,指其被迫依照辦案人員之意編造自白書十餘次(卷宗內僅見六份)。然而即使是按照辦案人員意旨安排下的犯罪情節,各關係人的敘述仍多有矛盾。例如黃金水指鄭崇嶽於1948年冬季某日深夜攜帶標語返家,蔡瑞洋稱1949年冬某夜與鄭張貼標語,鄭的說法卻為約1949年5-6月某日,三方說法莫衷一是。
卷宗內可視為被告所作的自由意志陳述,可能僅有軍法處看守所的陳情報告及覆判聲請書、調查申請書等,故在此參考鄭崇嶽、蔡東華兩人的陳情報告,再參酌偵訊筆錄,整合鄭崇嶽筆錄多次敘述較為一致的部分,將案情重新整理如下:
首先,鄭崇嶽表示其與蔡瑞洋的接觸發生在1949年4-5月左右。參考鄭、蔡兩人的陳情報告,1949年春鄭崇嶽已是臺南師範學校三年級下學期畢業班的學生,並在臺南市成功國民學校實習,某日黃武宗在實習下課時來訪,兩人同行至火車站途中遇黃武宗友人(即蔡瑞洋),黃介紹稱此人為「陳先生」,此為鄭崇嶽、蔡瑞洋相遇之始。而此種「散步偶遇」模式,多次出現在蔡瑞洋與要吸收分子的第一次會面。過數日鄭崇嶽與黃金水某日黃昏散步時,偶遇陳某,鄭崇嶽向黃金水介紹「陳先生」,此為黃金水、蔡瑞洋相遇之始;依照黃金水的自白書,此為黃金水與蔡瑞洋唯一的一次會面。
1949年4月4日,臺灣全省師範學校皆舉辦教育運動週,舉行排球比賽時,鄭崇嶽與蔡東華於球場旁談話,鄭試圖藉批評政府談話拉攏關係,此為兩人相遇之始。過數日鄭崇嶽前往蔡住處找其散步時,又「巧遇」陳先生,陳某趁機向蔡東華進行宣傳,之後蔡瑞洋、蔡東華二人曾再會面一次,但蔡東華對參加組織沒有興趣,開始迴避與蔡瑞洋碰面,蔡瑞洋日後偵訊時也坦言不敢吸收他。因此蔡瑞洋經鄭崇嶽介紹認識的學生,皆未能吸收加入組織。
1949年5月底或6月初某天,蔡瑞洋約鄭崇嶽於運河北岸堆放許多電線桿處碰面,期間蔡瑞洋詢問鄭崇嶽參加共黨意願,鄭表示要考慮。此次會面蔡瑞洋要鄭崇嶽協助張貼標語,鄭負責把風,留意有無旁人。鄭對張貼標語一事內心感到驚慌畏懼,開始想要迴避蔡並脫離關係,而蔡瑞洋到該年10月也一直未聯繫鄭。
1949年7月鄭崇嶽畢業後至新營國民學校任教,10月某日蔡瑞洋突然到訪,要鄭崇嶽繳交自傳,並要求協助前往臺南代尋蔡東華談話,因蔡東華一直迴避與其見面之故。鄭表示無時間撰寫自傳,與蔡瑞洋一同前往臺南市後,鄭崇嶽決定不協助代尋蔡東華,先與蔡約定會帶蔡東華至相會的地點,後佯裝前去找人,前往體育場觀看了一場跳遠比賽後,便逕自搭火車返回新營。事後約隔十天,黃武宗與鄭海樹前來新營找鄭,責問為何未依約會面?鄭答以未能覓見蔡東華,且時間已晚,為免誤失火車班次只好返家。黃詢問是否繳交自傳,鄭答以無暇撰寫,決定不參加。兩人悻悻然離去。一個月之後鄭海樹再次造訪,要求繳交自傳,鄭崇嶽表示已對組織失去興趣,不願加入,鄭海樹離去前表示他會要黃武宗再來連繫。數日後黃果然前來遊說,仍遭鄭拒絕。此後雙方未再連繫。
1959年1月29日,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作成(48)剛判字第191號起訴書起訴鄭崇嶽與蔡東華,兩人於3月底與4月初均撰寫陳情報告指稱起訴內容不實。鄭表示他在調查局新營站與蔡瑞洋對質時,蔡曾證明鄭崇嶽沒有參加共黨,在1月26日偵訊庭中蔡也再次證明鄭沒有參加組織。鄭指起訴書中指控他的罪名:參加共黨、吸收成員、參加集會為共黨工作等,皆與事實不符。蔡東華的陳情報告也表示於調查局所作供詞係出於誘騙強迫手段而被迫胡亂供出,皆與事實不符。鄭指其與黃金水偶遇蔡瑞洋,三人對話僅止於一般寒暄,表示與初次見面之人即討論「為共黨工作」豈不兒戲,與常理不合。蔡東華也指其與蔡瑞洋巧遇時,並無任何越軌言行,卻被起訴書指為共同聚會,與初次見面之人即大肆抨擊政府,實在有悖常理。此外鄭、蔡二人都在報告中指控調查局辦案人員拐騙挑撥雙方關係,辦案人員對蔡東華說鄭崇嶽存心要害死他,還說鄭崇嶽既然不怕你死,你還怕他沒命嗎,現在是你跟他清算的時候,誘騙蔡東華依照辦案人員的說詞捏造供詞。鄭表示辦案人員不時以死亡、殺、動刑、寫遺書等語彙脅迫恐嚇,例如偵訊者玩弄槍枝拍案大罵:「不忠黨愛國者不承認便立刻暗殺你」,鄭崇嶽更被迫依照其擺佈編造自白書十餘次。蔡東華在其補償申請的自述狀亦指其被羈押於調查局的兩個月不斷被毒打、刑求、逼供、疲勞審訊至無法忍受。
雖然鄭崇嶽不斷強調他沒有參加共黨,但是軍法官仍認為這都是鄭的空言狡辯之詞,不足採信。蔡東華雖表示他與蔡瑞洋會面後決定迴避接觸,軍法官仍認為這是卸責規避的藉口。1959年11月5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毛炎明、陳文緯作成(48)警審特字第八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鄭崇嶽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蔡東華有期徒刑7年。
後鄭崇嶽的妻子沈碧霞提初覆判聲請。1959年12月18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孫陶彪、審判官周子方、謝雪樵、李烈、徐鎮球作成(48)覆高敘字第六十二號判決維持原判,並於12月26日以(48)高創字第441號函呈報總統蔣介石,總統府於1960年1月14日以(49)臺統字第四十六號代電照准。1月21日,經國防部(49)澈俊字第三十七號令核定。1960年1月27日,鄭崇嶽經臺北憲兵隊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蔡東華則由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於1962年7月3日假釋出獄。
1999年8月2日,鄭崇嶽之妻沈碧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00年4月6日,蔡東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年3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董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兩人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薛宏甫
  •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鄭崇嶽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7/276.11/8742.4。
    2.    國防部軍法局,〈鄭崇嶽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8/3132477/477。
    3.    國家安全局編
    1964〈 匪黨「臺南市工委會」鄭崇嶽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三輯)》,頁68-72。臺北:國家安全局。
    4.    沈碧霞申請,鄭崇嶽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928。
    5.    蔡東華申請,蔡東華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977。
    6.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君1056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 年2 月27 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