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孝溫
- 林孝溫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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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孝溫(1927-),臺灣雲林人。
依(47)審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油車國民學校教員,其與李日富素識,因李日富常與其談論共產理論,並邀其參加工作,因而知悉李日富為朱毛匪黨分子,亦曾閱讀馬克思主義,復介紹同學呂秋鎮與李日富認識,並告知李日富為共產黨分子,地位很高。呂秋鎮與李日富認識後,曾五度晤面,李日富曾交閱《中美通商新協約的批評》、《土地改革》、《馬克思主義》等書,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7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59年8月13日交付感化。1962年10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呂秋鎮明知李日富為匪諜,不予檢舉,係以其與呂君在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為據。惟其與呂君等2人於審理中均否認在李日富被捕前知悉其為匪諜,原判決未詳加查證其他具體佐證,而其二人縱曾與李日富談論共黨理論,閱讀共黨書籍,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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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油車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9月27日及交付感化3年共計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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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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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