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鎮

呂秋鎮(1928-1983),臺灣雲林人。 依(47)審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縣竹崎國民學校教員,其經林孝溫介紹與李日富認識,並聽林孝溫告知李日富為共產黨分子,地位很高。曾五度與李日富晤面,並由李日富交閱《中美通商新協約的批評》、《土地改革》、《馬克思主義》等書,迄至李日富被捕時止,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7年10月15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59年9月12日交付感化。1960年3月10日至5月14日保外就醫。1962年11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李日富為匪諜,不予檢舉,係以其及林孝溫在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為據。惟其與林君二人於審理中均否認在李日富被捕前知悉其為匪諜,原判決未詳查其他具體佐證,而其二人縱曾與李日富談論共黨理論,閱讀共黨書籍,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竹崎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交付感化1年10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9月28日及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10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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