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水
- 黃金水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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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金水(1926-),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機關助手,其受人勸誘,以口頭答應加入匪黨。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為事實之陳述,判決理由書中未見任何證據憑藉及判斷之說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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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機關助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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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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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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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