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波
- 王清波 男 1925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清波(1925-2000),男,臺南麻豆人,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不識中文,任職總爺糖廠工員,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5歲。
1950年6月2日於工作時被逮捕。申請補償金時陳述,在麻豆警局經警方日夜疲勞審訊,毒打逼供,強逼在自白書上按指模,被迫承認加入中國共產黨。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同年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王清波是受同事王金輝之誘參加共黨,與糖廠員工李大山、王丙申、黃金水、林洲及農民邱炳等5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判決後不久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之後和同案多人移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0年6月1日刑滿開釋。
1999年6月王清波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由於本人於審理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1年6月重新提出申請,2001年10月6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於事實欄認定其經同案被告王金輝邀誘,參加共黨,惟未見任何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1950年6月2日於工作時被逮捕。申請補償金時陳述,在麻豆警局經警方日夜疲勞審訊,毒打逼供,強逼在自白書上按指模,被迫承認加入中國共產黨。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同年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王清波是受同事王金輝之誘參加共黨,與糖廠員工李大山、王丙申、黃金水、林洲及農民邱炳等5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判決後不久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之後和同案多人移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0年6月1日刑滿開釋。
1999年6月王清波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由於本人於審理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1年6月重新提出申請,2001年10月6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於事實欄認定其經同案被告王金輝邀誘,參加共黨,惟未見任何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