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波

  • 王清波 1925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清波(1925-200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工員,其曾受王金輝邀誘參加匪黨。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6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6月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認定其經同案被告王金輝邀誘,參加匪黨。惟原判決中則未見任何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