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山
- 李大山 男 1922年出生 1969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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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大山(1922-1969),男,臺南麻豆人,總爺糖廠工員,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8歲。
1950年6月1日李大山於糖廠工作時被麻豆警局逮捕,經羈押、審訊,最後和同案者,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李大山是經同事王金輝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和林怡賢、李家輝等負責糖廠方面,協同保護財產,備為將來共軍接管,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項第五條,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已婚的李大山,入獄之時子女年幼,妻子耕佃之外,亦幫人洗衣為生,艱辛持家。1962年5月31日他刑期結束,不過遲至7月31日才自綠島新生訓導處出獄,1969年亡故。
1999年6月其子女李富雄、杜李美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大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李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李君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認「被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1950年6月1日李大山於糖廠工作時被麻豆警局逮捕,經羈押、審訊,最後和同案者,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李大山是經同事王金輝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和林怡賢、李家輝等負責糖廠方面,協同保護財產,備為將來共軍接管,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項第五條,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已婚的李大山,入獄之時子女年幼,妻子耕佃之外,亦幫人洗衣為生,艱辛持家。1962年5月31日他刑期結束,不過遲至7月31日才自綠島新生訓導處出獄,1969年亡故。
1999年6月其子女李富雄、杜李美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大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李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李君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認「被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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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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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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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