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輝

李家輝(193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員工,其受王金輝邀誘加入匪黨,負責糖廠方面,協同保護財產,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等情。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全部沒收。1962年5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其等3人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其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相互間之供證。惟並無實據認定其與莊君等2人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也無實據認定其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員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