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輝

李家輝,1930年生,男,臺南麻豆人,麻豆總爺糖廠員工,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0歲。
1950年6月1日李家輝於麻豆總爺糖廠被捕,他在事後陳述在麻豆警局偵訊時遭到刑求逼供,被羅織參加叛亂組織,而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後,未再偵訊,法官即以刑警威迫所做出的不實自白書來論罪。本案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為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曾任麻豆鎮長的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他們利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政府之既有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之職位、提高工資為號召,吸收總爺糖廠員工,保護糖廠機器,以備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李家輝是經同事王金輝吸收參加共黨組織,被指控和林怡賢、李大山等負責保護糖廠,以供中共來臺時接管,並向農民做不利於政府之宣傳等,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62年5月31日李家輝刑期結束。
1999年8月李家輝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日經第一屆第十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李家輝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渠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相互間之供證,並無實據認定渠等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行。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員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