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怡賢
- 林怡賢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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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怡賢,1930年生,男,臺南麻豆人,總爺糖廠酒精技工,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0歲。
林怡賢在2000年左右受訪時提到,從小書讀不好,國民學校畢業後在家中幫大哥耕作,後來在二哥的介紹下進入總爺糖廠,不久因戰爭關係,工作部門的機器無法運轉,就轉到糖廠附屬的酒精工廠工作。二戰結束後,升為正式員工。1950年6月1日他在糖廠工作時被麻豆警方逮捕,偵訊時遭警方刑求,不斷逼問他何以涉入此案,他回應只聽到廠內有人提及保護工廠這句話,但他不知道這句話的意義如何。他和同案者,先移送新營臺南縣警察局,最後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曾任麻豆鎮長的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他們利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政府之既有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之職位、提高工資為號召,吸收總爺糖廠員工,保護糖廠機器,以備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林怡賢是經同事王金輝吸收加入共黨,與李家輝、李大山負責糖廠方面,協同保護財產,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林怡賢於申請補償時自述,他在「麻豆支部」案發的第二天被捕,主要是情治單位擴大案情的關係,他和糖廠同事無端被羅織入獄。1951年,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林怡賢為家中六男,入獄時未婚,1962年5月31日刑期結束,7月3日開釋。出獄後因有前科,不易找到工作,只能以耕佃為生,所幸在33歲時覓得對象成婚,經多年打拼努力,家境才漸改善。
1999年6月4日林怡賢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怡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林君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認「被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林怡賢在2000年左右受訪時提到,從小書讀不好,國民學校畢業後在家中幫大哥耕作,後來在二哥的介紹下進入總爺糖廠,不久因戰爭關係,工作部門的機器無法運轉,就轉到糖廠附屬的酒精工廠工作。二戰結束後,升為正式員工。1950年6月1日他在糖廠工作時被麻豆警方逮捕,偵訊時遭警方刑求,不斷逼問他何以涉入此案,他回應只聽到廠內有人提及保護工廠這句話,但他不知道這句話的意義如何。他和同案者,先移送新營臺南縣警察局,最後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曾任麻豆鎮長的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他們利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政府之既有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之職位、提高工資為號召,吸收總爺糖廠員工,保護糖廠機器,以備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林怡賢是經同事王金輝吸收加入共黨,與李家輝、李大山負責糖廠方面,協同保護財產,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林怡賢於申請補償時自述,他在「麻豆支部」案發的第二天被捕,主要是情治單位擴大案情的關係,他和糖廠同事無端被羅織入獄。1951年,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林怡賢為家中六男,入獄時未婚,1962年5月31日刑期結束,7月3日開釋。出獄後因有前科,不易找到工作,只能以耕佃為生,所幸在33歲時覓得對象成婚,經多年打拼努力,家境才漸改善。
1999年6月4日林怡賢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怡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林君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認「被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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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酒精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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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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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