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炳

邱炳(1916-?),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鍾海鵝勸誘參加匪黨。1950年6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6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其等3人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莊順田等3人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相互間之供證,並無實據認定莊順田與李嘉輝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及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