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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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炳 1916年出生 ?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炳,1916年生,男,臺南麻豆人,業農,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34歲。
邱炳1950年6月8日被麻豆警方逮捕、羈押。偵訊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同年8月9日宣判,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曾任麻豆鎮長的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他們利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政府之既有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之職位、提高工資為號召,吸收總爺糖廠員工,保護糖廠機器,以備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判決書,邱炳是經鍾海鵝勸誘參加共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論罪,與同案王清波、王丙申、黃金水、林洲等5人,均遭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邱被捕後,親朋好友不敢與家屬接近,妻子兒女艱辛度日,警察的監視干擾,使整個家庭受盡折磨,更造成精神上莫大的傷害。1960年6月7日邱炳刑滿開釋。他日後談起此案,自己雖然是無辜被羅織,但表示「二二八之後,⋯⋯相對於來臺劫收的國民黨,當時知識分子不少選擇加入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地下組織者是可以理解的」。
1999年5月7日其妻邱林女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日經第一屆第十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渠等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渠等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相互間之供證,並無實據認定邱炳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罪行。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