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祿 ( 胡圖)
- 胡春祿 ( 胡圖) 男 1928年出生 1979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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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圖(1928-1979),男,臺南麻豆人,農民,刑滿開釋後改名胡春祿。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2歲。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判決書內容,胡圖與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等人,受王金輝、蔡榮守分別吸收,雖未答應加入匪共工作,但不予舉發,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人中胡圖業農外,其餘5人中2人為總爺糖廠工員,3人為臺糖第三分公司員工。胡圖出獄後自述,在麻豆警局遭拷打問供,雖不承認加入組織,仍以「知匪不報」被判刑。
1999年11月其妻胡郭說等人代表胡圖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欄僅記載「鍾海鵝勸誘被告邱炳等30餘人相繼入黨,經臺南縣警察局據報破案,並緝獲有關嫌疑犯胡圖、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等」等情,未證實胡君有何犯罪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判決書內容,胡圖與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等人,受王金輝、蔡榮守分別吸收,雖未答應加入匪共工作,但不予舉發,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人中胡圖業農外,其餘5人中2人為總爺糖廠工員,3人為臺糖第三分公司員工。胡圖出獄後自述,在麻豆警局遭拷打問供,雖不承認加入組織,仍以「知匪不報」被判刑。
1999年11月其妻胡郭說等人代表胡圖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欄僅記載「鍾海鵝勸誘被告邱炳等30餘人相繼入黨,經臺南縣警察局據報破案,並緝獲有關嫌疑犯胡圖、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等」等情,未證實胡君有何犯罪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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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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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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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