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祿 (胡圖)

胡圖(1928-1979),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受王金輝、蔡榮守分別吸引,均未答應加入匪黨工作,但不予舉發。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1年6月1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欄記載,鍾海鵝勸誘被告邱炳等30餘人相繼入黨,經臺南縣警察局據報破案,並緝獲有關嫌疑犯其與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等,卻未證實其有何犯罪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