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松德

梁松德,1927年生,男,臺南麻豆人,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工役。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3歲。
梁松德於1950年6月1日在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鐡道辦公室工作時遭麻豆警局逮捕。經羈押、偵訊,最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判決書,梁松德與胡圖、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等人,係受王金輝、蔡榮守分別吸收,雖未答應加入共黨工作,惟該勸誘人竟敢出面吸收,被告等既經拒絕參加,卻不予舉發,足見雙方素常接近密切,具有同情心理,渠等思想錯誤,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年入獄服刑,第二年5月31日刑滿開釋。
1999年5月12日梁松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梁君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梁君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原判決以其拒絕王金輝、蔡榮守吸收加入匪諜,推定其明知渠等為匪諜,係屬臆測,此外亦無其他相關證據證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梁松德雖僅被判刑1年,但因此案喪失在糖廠的工作,日後工作亦不順利,長期以攤販為生,在申請補償金時要求就業、失業、精神等之損失,但此非屬補償條例之補償範圍,故未被受理。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