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松德

梁松德(1927-),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工役,其雖受王金輝、蔡榮守分別吸引,均未答應加入匪黨工作。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1年5月3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互證為依據。惟原判決以其拒絕王金輝、蔡榮守吸引加入匪諜,推定其明知其等為匪諜,係屬臆測。此外亦無其他相關證據證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