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丁元

陳丁元(1928-2004),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工員,其等人雖受王金輝、蔡榮守分別吸引,均未答應加入匪黨工作,卻不予舉發。1950年6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1年6月2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6年5月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王金輝、蔡榮守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王金輝、蔡榮守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僅以其拒絕王金輝、蔡榮守之吸收,推定其明知王君等為匪諜,係屬臆測,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