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丁元

陳丁元(1928-2004),男,臺南麻豆人,總爺糖廠工員。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2歲。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判決書中提到,陳丁元與胡圖、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等人,受王金輝、蔡榮守分別吸收,雖未答應加入共黨工作,但不予舉發,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人中胡圖業農外,其餘5人中2人為總爺糖廠工員,3人為臺糖第三分公司員工。
1999年7月陳丁元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陳丁元亡故後,其家屬於2006年5月29日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1月13日經第五屆第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丁元明知王金輝、蔡榮守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陳君之自白與共同被告王金輝、蔡榮守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僅以陳君拒絕王金輝、蔡榮守之吸收,推定其明知渠等為匪諜,係屬臆測,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