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炳

李文炳(1929-),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總務處圖書管理員,其曾拒絕王金輝吸引加入匪黨工作,卻不舉發。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1年5月3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欄僅記載,鍾海鵝勸誘被告邱炳等30餘人相繼入黨,經臺南縣警察局據報破案,並緝獲有關嫌疑犯其與胡圖、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梁松德等情事,未證實其有何犯罪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總務處圖書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