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泉

李清泉, 1930年生,男,臺南麻豆人,臺灣糖業公司工役。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0歲。
李清泉被捕時任職於臺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合作社,據其本人陳述1950年6月1日遭麻豆警局逮捕、羈押。偵訊時被刑求要其承認與共黨的關係,但他實在不知何為叛亂組織。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判決書,李清泉與胡圖、陳丁元、柯文真、李文炳、梁松德等人,係受王金輝、蔡榮守分別吸收,雖未答應加入共黨工作,惟該被告等既經拒絕參加,卻不予舉發,足見與共黨人員接近密切,具有同情心理。認定渠等思想錯誤,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同年入獄服刑,第二年5月31日刑滿開釋。
1999年6月李清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予以補償的理由為原判決事實欄僅記載「鍾海鵝勸誘被告邱炳等30餘人相繼入黨,經臺南縣警察局據報破案,並緝獲有關嫌疑犯胡圖、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等」等情,未證實李君有何犯罪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李進一步向法院申請,要求精神慰藉金、工作損害金、健康名譽受損等補償金,但未獲賠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第三分公司合作社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