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洲

林洲(1926-1997),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鐵道課機關助手,其經李金木轉介參加匪黨。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6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認定其經同案被告李金木轉介,參加匪黨。惟原判決中則未見任何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鐵道課機關助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