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洲
- 林洲 男 1926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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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洲(1926-1997),男,臺南麻豆人,總爺糖廠鐵道課機關助手,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4歲。
1950年6月2日林洲被麻豆警局逮捕、羈押,偵訊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同年8月9日宣判,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曾任麻豆鎮長的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他們利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政府之既有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之職位、提高工資為號召,吸收總爺糖廠員工,保護糖廠機器,以備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判決書中提到林洲是經同事李金木介紹參加共黨,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與糖廠員工王清波、王丙申、黃金水及農民邱炳等5人,皆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正式判刑後送國防部軍人監獄,之後和同案諸人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0年6月1日刑滿開釋。
1999年6月23日其子林金松等人代表林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於事實欄認定其經同案被告李金木轉介參加共黨,惟原判決理由中則未見任何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1950年6月2日林洲被麻豆警局逮捕、羈押,偵訊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同年8月9日宣判,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曾任麻豆鎮長的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他們利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政府之既有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之職位、提高工資為號召,吸收總爺糖廠員工,保護糖廠機器,以備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判決書中提到林洲是經同事李金木介紹參加共黨,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與糖廠員工王清波、王丙申、黃金水及農民邱炳等5人,皆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正式判刑後送國防部軍人監獄,之後和同案諸人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0年6月1日刑滿開釋。
1999年6月23日其子林金松等人代表林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於事實欄認定其經同案被告李金木轉介參加共黨,惟原判決理由中則未見任何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有參加叛亂之組織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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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鐵道課機關助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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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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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