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丙申

王丙申,1925年生,男,臺南麻豆人。家中務農。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1950年被捕時26歲,為總爺糖廠鐵道工員,已婚,妻王黃翠蓮,育有一子。所涉案件為「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判刑10年。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麻豆的開業醫謝瑞仁於1947年9月間加入共產黨,在李媽兜等指導下,以親戚朋友及所認識的農人、工人為對象,吸收同志、擴充組織。謝瑞仁乃先後吸收李天生及郭天生、郭耀勛、孫清誥、李鉄丁、張木火等人,並由李天生介紹被告蔡國禮加入,因人數逐漸增加,遂設立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南縣麻豆支部,謝瑞仁任書記,即支部長,直接指揮各小組;蔡國礼為組織幹事,負責發展總爺糖廠方面之組織及指導張木火為宣傳幹事,負責農村及青年層之小組指導,利用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之機會以「執行不繳底地主,陽奉陰違、剝削佃農」為宣傳口號,冀得佃農好感、爭取民心,達成其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既成政策,並以共軍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職位、提高工資,號召總爺糖廠工員保護廠方財產,備為共軍順利接收,而廣納黨徒、擴大組織。 王丙申是輾轉被邀請加入,照他自己的說法,這個案子像一串肉粽,牽來牽去,肉粽頭是謝瑞仁醫師,算起來他是第五層。他任職的總爺糖廠有十多人被捕。本案有謝瑞仁等3人死刑、林書揚等9人無期徒刑、郭天生等6人15年、李鉄丁等7人12年,王丙申等5人「係最近被勸誘參加,以口頭答應入党;時間短暫,尚無活動,行為表現僅能使負參加叛乱之組織罪責,均予以最低刑處断。」於是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還有6人因知匪不報判刑1年。 2011年王丙申接受訪問時提到,1950年在工作單位被捕,先送麻豆分局,然後送新營的臺南縣警察局,再送保安司令部。被捕後因為否認有參加組織,而被痛打。判刑後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在第二中隊。1960年刑滿出獄。 返家後無法回到糖廠工作,四處做工,後來在難友李邦寧介紹下到善化一家鐵工廠工作,退休前一年工廠倒閉,他們工人聯合爭取到遣散費。 王丙申說:「想起被關的經歷,只覺得對太太和孩子虧欠太大,永遠彌補不回來,想到就心痛。」他特別感念坐牢期間太太吃盡苦頭也要堅持守著這個家,帶著幼小的兒子打零工、種菜,周邊的人因為國民黨的惡宣傳而不敢幫助他們。 王丙申自認在這案件中是被無辜牽連的外圍者,「說到白色恐怖時代的特色,可以說是無中生有,明明沒有的事,隨他們弄出事情。唉!現在來看,那些事情可以說沒有就是沒有,可是那個時代不同,他們說有就有。那時,你沒有辯解的餘地。稍微碰到什麼,就會牽連到。」他認為:「這個案件,是國民黨和共產黨相鬥,誰贏,靠那邊的就贏。根本也沒什麼對錯。」 1999年6月4日王丙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通過補償。促轉會2018年10月4日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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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23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丙申(1925-),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工員,王丙申受人勸誘,口頭答應加入匪黨。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1年5月31日刑滿開釋。03232申請案於1999年6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丙申參加叛亂組織,僅為事實之陳述,判決理由書中未見任何證據憑藉及判斷之說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