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耀勳 (郭耀勛)

郭耀勳(192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南大圳曾文水利分會財務組辦事員,其等人先後經謝瑞仁吸收,因人數逐漸增加,設立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南縣麻豆支部,下置各單位小組。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5年5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柯士秘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認其向農民作不利於政府之宣傳,企圖藉現有職位強姦民意,以鞏固同案被告謝瑞仁農會理事地位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嘉南大圳曾文水利分會財務組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