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鐵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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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鐵丁 1907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鐵丁(1907-1994),男,臺南麻豆人。業農,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43歲。
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以務農為生,又兼養豬,已婚,有子女多人。1950年5月31日被麻豆警局羈押、審訊,最後和同案者,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曾任麻豆鎮長的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他們利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機會,鼓動業佃鬥爭,破壞政府之既有政策;並以中共即將來臺,能鞏固工人之職位、提高工資為號召,吸收總爺糖廠員工,保護糖廠機器,以備中共來臺時能順利接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李鐵丁,他經謝瑞仁吸收參加共黨組織,與陳振圖、黃伴、陳水盛等人負責在農村宣傳,是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62年5月30日李鐵丁刑期結束,不過遲至當年6月18日才開釋。1994年亡故,其妻在1996年身故。
1999年6月8日其子女李榮俊、李秋娥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係以李君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所認其參加匪黨組織,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