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鐵丁

  • 李鐵丁 1907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鐵丁(1907-1994),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謝瑞仁吸收參加匪黨組織等情。1950年5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全部沒收。1962年5月30日刑期結束,6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認其參加匪黨組織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