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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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圖(1911-1984),男,臺南麻豆人,業農,1950年6月1日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39歲。
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以務農為生,已婚,育有子女多人。1950年6月1日被麻豆警局羈押、審訊,經臺灣省警務處,最後和同案者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之判決資料,陳振圖是經鎮公所事務員孫清誥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和李鐵丁、黃伴、陳水盛等負責在農村宣傳,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則負責糖廠方面,是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陳振圖家境原本清寒,入獄後家人生活更形艱困,其妻四處作工,才能養家活口。1962年5月31日陳振圖刑期結束,不過遲至當年7月3日才開釋。出獄後和多數政治犯及其家屬一樣,警政單位持續的監視與盤查,讓他及家人身心備受戕害,1984年亡故。
1999年5月18日其子陳宏明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振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認「被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