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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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圖(1911-1984),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孫清誥吸收參加匪黨組織,並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62年5月31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認「被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以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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