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伴
- 黃伴 男 1916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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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伴(1916-1998),男,臺南麻豆人,業農,1950年6月1日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34歲。
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耕種為生。1950年6月1日於家中被麻豆警方逮捕,遭羈押、審訊,最後和同案者,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黃伴是經麻豆鎮公所事務員孫清誥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和陳振圖、李鐵丁、陳水盛等負責在農村宣傳,而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則負責糖廠方面,7人均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之後和麻豆案同案者多人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根據政治受難者顏世鴻的回憶,麻豆案多數的受難者,並無來自家庭的奧援,在綠島多負責農事、廚房等粗活,黃伴農民出身,是割稻、曬稻草、堆草屯的老手,也擅長醃菜,顏世鴻從黃伴學得不少生活技能。
黃伴被捕時已婚,與妻子育有2子2女,家產有限,雖未被沒收充公,但家計仍大受影響。1962年5月31日黃伴刑期結束,但至7月3日才開釋,1998年亡故。
1999年6月其子黃秀義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係以黃君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所認其參加匪黨組織,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日治時期公學校畢業,耕種為生。1950年6月1日於家中被麻豆警方逮捕,遭羈押、審訊,最後和同案者,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檔案,黃伴是經麻豆鎮公所事務員孫清誥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和陳振圖、李鐵丁、陳水盛等負責在農村宣傳,而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則負責糖廠方面,7人均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之後和麻豆案同案者多人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根據政治受難者顏世鴻的回憶,麻豆案多數的受難者,並無來自家庭的奧援,在綠島多負責農事、廚房等粗活,黃伴農民出身,是割稻、曬稻草、堆草屯的老手,也擅長醃菜,顏世鴻從黃伴學得不少生活技能。
黃伴被捕時已婚,與妻子育有2子2女,家產有限,雖未被沒收充公,但家計仍大受影響。1962年5月31日黃伴刑期結束,但至7月3日才開釋,1998年亡故。
1999年6月其子黃秀義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係以黃君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所認其參加匪黨組織,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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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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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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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