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盛

陳水盛(1919-),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水盛等人由孫清誥吸收入黨,藉由三七五減租做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全部沒收。1962年5月31日刑期結束。6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認「被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