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盛
- 陳水盛 男 1919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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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水盛,1919年生,男,臺南麻豆人,務農,1950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31歲。
公學校畢業,為家中三男,承租土地耕作為生。1950年6月1日被麻豆警局羈押、審訊。陳水盛自述,在麻豆警局遭刑求,被脅逼承認加入共黨,後轉送臺南縣警察局、臺北刑警總隊,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時只開過一次庭,法官只訊問他是否加入共黨而已。此案於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之判決資料,陳水盛是經鎮公所事務員孫清誥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和李鐵丁、黃伴、陳振圖等負責在農村宣傳,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則負責糖廠方面,是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陳水盛在1999年提出補償申請時陳述,他根本不知共產黨是什麼組織,只因刑求關係,被迫「入黨」而已,在保安司令部受審時他否認加入共黨,但不被採信,仍被判處12年徒刑。他先被關押在國防部軍人監獄,第二年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直到刑滿為止。
陳水盛入監時,正值青壯之年,父已亡,母仍在,與妻子育有1子2女,子女年紀幼小,家中境遇自是不佳。1962年5月31日刑滿,不過遲至6月18日才被釋放。出獄後工作難尋,只能以農作為生,生活艱困,警方又不時盤查,雖覺無奈,只能認命存活。
1999年5月陳水盛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水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認「被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公學校畢業,為家中三男,承租土地耕作為生。1950年6月1日被麻豆警局羈押、審訊。陳水盛自述,在麻豆警局遭刑求,被脅逼承認加入共黨,後轉送臺南縣警察局、臺北刑警總隊,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時只開過一次庭,法官只訊問他是否加入共黨而已。此案於8月9日判決,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之內容,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被偵破。
依官方之判決資料,陳水盛是經鎮公所事務員孫清誥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和李鐵丁、黃伴、陳振圖等負責在農村宣傳,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則負責糖廠方面,是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共犯,然因知識程度較低落且活動力不強,故「應予減輕處以適當之刑罪名」,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陳水盛在1999年提出補償申請時陳述,他根本不知共產黨是什麼組織,只因刑求關係,被迫「入黨」而已,在保安司令部受審時他否認加入共黨,但不被採信,仍被判處12年徒刑。他先被關押在國防部軍人監獄,第二年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直到刑滿為止。
陳水盛入監時,正值青壯之年,父已亡,母仍在,與妻子育有1子2女,子女年紀幼小,家中境遇自是不佳。1962年5月31日刑滿,不過遲至6月18日才被釋放。出獄後工作難尋,只能以農作為生,生活艱困,警方又不時盤查,雖覺無奈,只能認命存活。
1999年5月陳水盛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水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陳君於審判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且原判決認「被告藉三七五減租,作鼓動業佃紛爭之宣傳,或負責糖廠之協同保護,備為將來歡迎共軍接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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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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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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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