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華

黃阿華,1928年生,臺南麻豆人。總爺糖廠鐵道課助理員,1950年6月1日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縣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被捕,時22歲。
黃阿華臺南州立臺南專修工業學校畢業後,即進入糖廠工作,為適應二戰後臺灣的局面,他勤學新知,也參加國語補習班,學習國語,和同仁聚會也會討論時事。二二八事件時他和員工為保護糖廠及設備,曾組織自衛隊。1949年國民黨政權撤守臺灣,在民間中共即將犯臺的傳聞不斷,同仁間談論時提到若共軍來臺,是否應和二二八時一樣組自衛隊,保護糖廠,黃阿華懷疑也許因為這些言論而遭告密檢舉。
1950年6月1日,他在糖廠員工宿舍內被警方逮捕。到警局後,在刑求逼供下,警方製作一份自白書,要他抄寫。黃阿華當時不知自己所犯何罪,不過經過嚴厲的酷刑後,終依刑警所言,照實抄下不實之自白書。而被送至軍法處,一審定讞,判處無期徒刑。黃阿華所涉之案為「麻豆支部謝瑞仁等案」。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0年8月9日(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審判官為殷敬文,書記官黃柱中),前麻豆鎮長現麻豆農會常務理事謝瑞仁,於1947年間加入共黨後,吸收多人入黨,後成立「麻豆支部」,總計有三十餘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書記蔡孝乾被捕後,公開呼籲地下黨員出面投案,支部成員李天生自新坦承組織運作情形,警方乃循線逮捕審訊相關諸人,「麻豆支部」案才曝光。
判決書中指出,黃阿華是經陳水泉吸收後加入共黨,經常參加開會,除討論工作之推動外,並分別廣事宣傳,勸誘數人加入組織,和林書揚等同屬情節重大者,所以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決後當年10月9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後轉臺東泰源監獄、綠島感訓監獄。1972年10月獲得減刑開釋,共在監獄裡度過22年又5個月的漫長歲月。
1999年黃阿華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第二屆第五次臨時會議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縱使黃君有參加開會、討論並廣事宣傳及誘人參加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鐵道課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2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4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