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華

黃阿華(1928-),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總爺糖廠鐵道課助理員,其經陳水泉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復吸引李金木轉介林洲入黨等情。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全部沒收。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為15年。1972年10月22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天生等之供述為據。惟縱使其有參加開會、討論並廣事宣傳及誘人參加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總爺糖廠鐵道課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2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4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