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水閣

  • 呂水閣 1917年出生 臺灣省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呂水閣(1917-1980),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生,其等人分別由唐朝雲、軒轅國權、曾錦堂、黃武宗等人吸收加入匪組織,並刺探軍情,保護在臺機關工廠,便匪來臺接收,及散發匪幫宣傳書刊等情。1950年8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8月1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供詞及同案被告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辯稱不知所參加之組織係屬叛亂組織,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加以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醫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