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敏申

呂敏申(1923-2004),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00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警察局開山路派出所警員,其由其堂叔呂丁南介紹與臺中商人石朝錤認識,迨另一堂叔呂水閣因匪諜案被捕,呂丁南逃逸後,始知其堂叔二人均為匪諜,後石朝錤曾前來向其查詢呂水閣被捕原因及呂丁南下落,呂敏申不警覺,並准許石朝錤住宿其轄內匪徒楊俊隆處,免報流動戶口等情。1951年7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呂敏申既知呂丁南為逃匪,對與召來之嫌疑人物毫無警覺,難辭其咎,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警察局開山路派出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09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