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隆

楊俊隆(1929-1956),臺灣南投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27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工學院學生,其經同學許江新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又吸收黃鍾雙加入組織,供給黃君左傾書籍研讀,並曾與其研討發展。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與吳聲達、張樹旺、宋盛淼成立核心組織,並由其蒐集資料,研究匪幫理論,解答問題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其與宋2人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其等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罪證不足,難認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又同案被告吳聲達將匪歌交由宋君歌唱,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第一案期間發生第二案並判死刑,兩案時間刻錄整合為單一段)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