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鐘雙 (黃鍾、黃鍾雙)

  • 黃鐘雙 (黃鍾、黃鍾雙) 1925年出生 臺灣省 南投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鐘雙(1925-),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27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埔里守城木材公司業務員,其經楊俊隆吸收加入組織,研讀由楊君供給之左傾書刊,又曾與楊君研討發展。1951年5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5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經同案被告楊俊隆吸收加入匪黨組織乙節,其曾抗辯未獲匪黨承認,又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黃君確實加入匪黨,且組織屬性,亦未明確認定,難認黃君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埔里守城木材公司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