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旺

  • 張樹旺 1920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樹旺(1920–1956),男,臺中石岡人。臺中師範畢業,1941年3月獲得公學校甲種本科正教員免許狀,同年擔任臺中州若竹國民學校(今南投縣竹山國民小學)訓導。1944年10月,任豐榮國民學校(今豐原國民小學)訓導。同年與任教於翁子國校的翁鑾鶯女士結婚。1946年8月離職,轉至翁子國校任教。   1950年4月張樹旺遭逮捕,時年31歲,後經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訊問,10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1年3月移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移至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根據官方的判決書,張樹旺於1947年4月受施部生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資料中稱臺灣民主同盟為中共的外圍組織。   監禁於綠島新生訓導處期間,張樹旺又被指控1953年於新生訓導處內,與吳聲達等人以消極方式阻礙該處之「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等業務,解回保安司令部法辦;而羈押在部保安處時,又團結他人研究謬論,意圖發展禍國方法,並於1953年10月1日共產黨國慶日舉行加菜,及互相檢討批評、研究共產黨理論,做為紀念禮物。張樹旺等人對上述行為一概否認,且良心救國運動係新生訓導處之新生發起,該處宣布自由參加,並非強行規定,亦無加菜、集合討論之直接證據,1954年10月此案獲判無罪。但1955年,經國防部將此案復核,指出張氏等人仍有罪嫌,5月由總統蔣介石核定發還復審。而張氏又被加控於1953年之際,與吳氏、楊俊隆、宋盛淼有感於韓戰即將結束,認為共產黨可能進侵臺灣,遂於監獄內秘密成立核心組織,分別以A、B、C、D代表4人,並由吳、楊2人蒐集資料、研究理論、解答問題,張氏負經濟責任,宋氏負聯絡責任,以期待局勢轉變,對共產黨有所表現。因此案關係,1955年11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復字第24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被改判死刑,12月判決確定。1956年1月13日被槍決。   關於張樹旺所涉及的「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在訓匪犯吳聲達陳華楊慕容等叛亂案)」,此案中有29人被起訴,在官方檔案中,總統蔣介石簽批「除崔乃彬等12人均應發還嚴為複審外餘如擬」,結果該案有14人被處死刑,分別是陳華、楊慕容、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許學進、崔乃彬、蔡炳紅、傅如芝、游飛、陳南昌、高木榮、吳作樞。   張樹旺妻子翁鑾鶯在張被逮捕監禁期間,乃至遭處決後,盡力照料家中幼小,持續其教學工作,直到退休。家屬對「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有諸多不解,認為此案尚待釐清之處頗多,他們認為在監禁期間如何有辦法建立祕密組織。目前家屬仍珍藏不少當年的書信。 翁鑾鶯、張俊彥等人於2000年8月3日代表張樹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7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翁子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複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關於張樹旺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第一案期間發生第二案並判死刑,兩案時間刻錄整合為單一段)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