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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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樹旺 1920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樹旺(1920–1956),男,臺中石岡人。臺中師範畢業,1941年3月獲得公學校甲種本科正教員免許狀,同年擔任臺中州若竹國民學校(今南投縣竹山國民小學)訓導。1944年10月,任豐榮國民學校(今豐原國民小學)訓導。同年與任教於翁子國校的翁鑾鶯女士結婚。1946年8月離職,轉至翁子國校任教。   1950年4月張樹旺遭逮捕,時年31歲,後經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訊問,10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1年3月移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移至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根據官方的判決書,張樹旺於1947年4月受施部生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資料中稱臺灣民主同盟為中共的外圍組織。   監禁於綠島新生訓導處期間,張樹旺又被指控1953年於新生訓導處內,與吳聲達等人以消極方式阻礙該處之「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等業務,解回保安司令部法辦;而羈押在部保安處時,又團結他人研究謬論,意圖發展禍國方法,並於1953年10月1日共產黨國慶日舉行加菜,及互相檢討批評、研究共產黨理論,做為紀念禮物。張樹旺等人對上述行為一概否認,且良心救國運動係新生訓導處之新生發起,該處宣布自由參加,並非強行規定,亦無加菜、集合討論之直接證據,1954年10月此案獲判無罪。但1955年,經國防部將此案復核,指出張氏等人仍有罪嫌,5月由總統蔣介石核定發還復審。而張氏又被加控於1953年之際,與吳氏、楊俊隆、宋盛淼有感於韓戰即將結束,認為共產黨可能進侵臺灣,遂於監獄內秘密成立核心組織,分別以A、B、C、D代表4人,並由吳、楊2人蒐集資料、研究理論、解答問題,張氏負經濟責任,宋氏負聯絡責任,以期待局勢轉變,對共產黨有所表現。因此案關係,1955年11月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復字第24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被改判死刑,12月判決確定。1956年1月13日被槍決。   關於張樹旺所涉及的「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在訓匪犯吳聲達陳華楊慕容等叛亂案)」,此案中有29人被起訴,在官方檔案中,總統蔣介石簽批「除崔乃彬等12人均應發還嚴為複審外餘如擬」,結果該案有14人被處死刑,分別是陳華、楊慕容、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許學進、崔乃彬、蔡炳紅、傅如芝、游飛、陳南昌、高木榮、吳作樞。   張樹旺妻子翁鑾鶯在張被逮捕監禁期間,乃至遭處決後,盡力照料家中幼小,持續其教學工作,直到退休。家屬對「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有諸多不解,認為此案尚待釐清之處頗多,他們認為在監禁期間如何有辦法建立祕密組織。目前家屬仍珍藏不少當年的書信。 翁鑾鶯、張俊彥等人於2000年8月3日代表張樹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7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535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樹旺(1920-1956),臺灣臺中人。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張樹旺受施部生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張樹旺等復在新生訓導處成立核心組織,以ABCD分別代表各該被告,秘密聯絡活動、研究匪幫理論。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05350申請案於2000年8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7月20日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樹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張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楊俊隆等之供述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張君縱有於新生訓導處執行期間秘密聯絡活動,研究匪幫理論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翁子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複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關於張樹旺部分之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期間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