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木榮

高木榮(1929-1956),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電信局松山營業處話務佐,其由李振貴介紹吸收,參加組織,並經常參與集會討論,研讀書刊。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曾受陳南昌囑託,將其埋入新生訓導處菜圃之「社會進化史」筆記三冊掘出毀去,其明知陳君事,卻未向新生訓導處報告。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廖福隆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明知陳南昌持有社會進化史筆記為理由,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電信局松山營業處話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服刑期間發生第二案,判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