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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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春河(1920-),臺灣臺南人。 依(46)審聲字第6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豐成粉廠業務員,其自幼受日本教育,思想親日,希望臺灣隸屬日本,並曾書寫信函分致日人福岡卓郎、高木榮六、江藤利男,函件內容稱「…報上閱到樺太千島列島將歸還,這也許十年來國民不斷努力之表現,…我們亦確信臺灣總有此一天的來臨,…」、「…此間所皆知…有了金錢,死刑也可得無罪,…現在有勢之人全部於抗日時之人所掌…」等情。1957年7月24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11月9日交付感化。1960年10月20日開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豐成粉廠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6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