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炳紅

蔡炳紅(1931-1956),男,臺南人,1950年被捕時20歲,為臺南巿公園國民學校教員。 1950年6月1日,蔡炳紅因涉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叛亂組織高鈺鐺等案」被捕,根據官方的判決書,蔡炳紅參加高鈺鐺所召開之集會,而高被認定為共黨份子,故以加入叛亂組織,接受反動教育為由,判處徒刑。依(39)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指被告張申甫、蔡炳紅、黃嘉祥均供認參加叛亂組織等情,均應依法科處,但因蔡炳紅、黃嘉祥二人年事尚輕,參加時間甚為短暫,且無任何活動表現,係一時受人誘惑,其犯罪情節不無可憫,姑予酌減,以勵自新,不過案關匪諜,故判5年徒刑。 同案中被官方認定對蔡炳紅施以反動教育的林登茂,被判處12年,在口述訪談中提到,他們這些公園國校教師歸在高鈺鐺案,高的罪狀是共黨支部的領導人,而他是支部成員,並對蔡炳紅、葉嘉祥施以反動教育。此案源起是高鈺鐺加入地下組織,接受楊熙文的領導,高、楊之間的關係他個人並不清楚。至於他們三人主要是因高鈺鐺已成家,他們在高家搭伙用餐,因此常出入高家,就此被羅織入案,他認為「這個案子就這樣亂編,其中周永富,我們並不認識」。 在綠島服刑期間,蔡炳紅又以另案再遭判刑,判決書中指出,1953年春天在新生訓導處,蔡炳紅屢次密函已決叛亂犯黃采薇,教育其「要打破小圈子主義」、「我們是走眾路線的」等共黨理論。爾後此案又合併獄方所指控的「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此案根據官方檔案,包括張樹旺、陳華、吳聲達等以消極方式阻礙新生訓導處之「一人一事良心愛國運動」,相關人士被送回警總保安處,而羈押期間,諸人集結「研究謬論,意圖發展禍國方法」。不過張樹旺等人對上述行為一概否認,且良心救國運動係新生訓導處之新生發起,該處宣布自由參加,並非強行規定,也無利用中共國慶要求加菜鬧事,集合討論之直接證據,1954年10月(43)審三字第52號此案獲判無罪。但1955年,國防部將此案覆核,指出相關人士仍有罪嫌,5月由總統蔣介石核定發還復審。復審時張樹旺等又被加控在1953年之際,與楊俊隆、宋盛淼有感於韓戰即將結束,認為共產黨可能進侵臺灣,遂於監獄內秘密成立核心組織,蒐集資料、研究理論、解答問題。1955年12月復審,以(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確定,張樹旺、陳華、蔡炳紅等14人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死刑。1956年1月13日諸人命喪臺北馬場町刑場。 關於蔡炳紅、陳華、吳聲達所涉及的綠島再叛亂吳聲達等案,此案中有29人被起訴,在官方檔案中,總統蔣介石簽批「除崔乃彬等十二人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外餘如擬」,結果該案有14人被處死刑,分別是陳華、楊慕容、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許學進、崔乃彬、蔡炳紅、傅如芝、游飛、陳南昌、高木榮、吳作樞。此案在受難家屬心中有相同的疑問,犯人已關押在綠島,如何能成立小團體從事叛亂行為,縱使彼此間有傳遞書信紙條之事實,像蔡炳紅寫信給黃采薇,甚或閱讀左派書刊,也不至於到著手叛亂的地步。1950年代國民黨政權撤守臺灣,對打擊左派、共黨勢力本就不遺餘力,加上韓戰爆發,美國支持反共的國民黨政權,政府高層對疑似共黨的案件發回更審,判處極刑之例頗多。從判決書中提到此案相關人等「於執行期間,非惟不知悔悟改過自新,竟仍傾心匪幫,繼續叛亂活動」,可見國家機器的恐共、清共務盡的心態,更不惜擴大羅織,不少寶貴的生命因此斷送。 蔡炳紅被捕時20歲,26歲槍決,第一次判決刑期屆滿之際,家人以為他即將出獄,但接續的是案件更審,最後由父親北上收屍。在短暫的生命中,家人眼中他很優秀,擁有諸多才藝,在難友眼中他正直、熱情,監禁期間也非頭角崢嶸、難以管訓之輩,只因和女性受難人書信往返,被指為宣傳匪黨思想、發展組織,以著手進行叛亂,被處以極刑。綠島新生訓導處的難友、認識不深的難友吳聲潤為其子命名中有宏(紅)字,以紀念他,甚至公開寫信給行政院促轉會為其申冤,促請重啟調查此案;白恐受難人蔡焜霖、吳大祿、陳英泰等,不斷透過書寫或訪談訴說蔡炳紅等受到的誣陷、冤屈。2000年父親蔡炎才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29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獄中遭判第二案,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第一案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