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焜霖

蔡焜霖(1930-2023),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清水鎮公所事務員,其涉嫌參加叛亂組織並為叛徒散發傳單等情。1950年9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9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認定依據,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查證,且無傳單扣案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清水鎮公所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