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孟和

陳孟和(1930-2017),男,臺北人。1943年考入私立臺北中學校(現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前身),與黃瑞聰、劉茂己、劉元福,劉裕和、陳繼光和劉占睿等人認識,經常在一起聚會討論,後來他們都涉及「泰北中學劉茂己等案」(又稱省工委會學術研究會案)而於1952年被逮捕,當時23歲。 他曾兩度被捕,第一次在1948年,考上省立師範學院美術系後,努力學習中文,因文章寫得不錯,得到國文老師的賞識,老師回廣東前,建議他可以到中國大陸比較好的大學學習,於是他放棄臺灣的學業,計劃與同學石火山一起到中國,但在基隆碼頭船上被特務押下船,送去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東本願寺)審訊,他認為自己是被鄰居出賣。關押7個多月後無罪釋放。釋放後,因為無法回學校讀書,乃與石火山在八德路合開「黎光照相館」。 第二次被捕,是遭指控涉及「泰北中學劉茂己等案」。1952年1月2日夜間,他被數名便衣逮捕,直接押到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東本願寺)審訊。此次被捕的包括他和先前臺北中學的同學7人。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2年4月26日(41)安潔字第1798號判決書,此案中劉占睿、劉茂己、黃瑞聰及劉元福被判死刑;陳孟和以參加研究會,聽取劉占睿講解匪幫理論及動態,但因無積極參加叛亂行為,僅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2年6月呈國防部時准照原判,但經總統蔣介石於1952年8月13日代電批註,改判15年。1952年被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5年該處裁撤時,他因為服外役留守綠島,1967年1月2日服刑期滿才釋放。 陳孟和之所以能服外役,主要因為曾經是美術系學生,有繪畫與攝影專才,經常被派去寫反共宣傳標語、畫壁報,也設計表演的舞臺。綠島新生訓導處成立照相部後,他在該處服務,訓導處許多樣板照片都是他拍的,也利用機會拍攝綠島的風景照片。 陳孟和雖有攝影及美術專業,但出獄後仍面臨找工作不易的情形,後來幾次和綠島的難友一起創業。曾經到難友蔡焜霖辦的《王子》雜誌社擔任美編,也到張幹男經營的旅行社工作,與陳英泰等經營貿易公司。在《王子》雜誌社工作時,與蔡焜霖兩人曾經出錢出車,幫助臺東紅葉少棒隊到臺北參加棒球比賽,也是創造紅葉傳奇的推手之一。晚年時,臺東延平鄉紅葉村曾經請他們去接受表揚。 1987年參加「臺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為平反戒嚴時期政治犯而努力。後來因為理念不同,於1997年9月另參與創立「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並於1998年參與「臺北市高齡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的成立。 綠島新生訓導處裁撤後,該地荒廢不堪,人權園區設立之初,為了替白色恐怖做見證,他用以前在綠島的照相、美術的經驗,致力於綠島新生訓導處營區模型的復原與展示。現在的綠島以及景美兩處白色恐怖人權園區,從規劃到成立,他出力甚多。 1999年5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19日該會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臨時會准予補償。2017年1月過世。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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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