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瑞聰

黃瑞聰(1930-1952),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17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學生,其由劉占顯、劉占睿兄弟介紹參加匪幫,後介紹陳春德加入,並保管劉占顯轉劉茂己交予之油印宣傳品。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之。1952年8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是以其到案時之自白及陳德春自首時之自白為據,以及劉占睿在另案供稱情形相符為依據,然其於審理中均否認犯行,且原判決對其參加匪幫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及同案劉茂雖證稱曾交予油印宣傳品1包之內容亦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佐證,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