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繼光

陳繼光(1930-),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17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區農林改良場林警,其與劉占睿、劉占顯為泰北中學同學,經劉占睿、劉占顯兄弟以學術研究會名義吸收加入外圍組織,經常在劉茂己家,聽取劉占睿兄弟講解匪幫理論及動態,並閱讀匪幫書刊等情。1952年1月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劉茂己、他案被告劉占睿之供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學術研究會」組織之性質與內容均未予詳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區農林改良場林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