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裕和

劉裕和(1929-),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17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常在劉茂己家中由劉占睿兄弟講解匪幫理論及動態,參加該研究會後,分別閱讀匪幫書刊並信其宣傳等情。1952年1月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月3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自白及共同被告劉茂己、他案被告劉占睿之供證為佐證,且就其參加之「學術研究會」組織之性質及內容未予查證,亦無具體證據證明劉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及意圖,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