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登茂
- 林登茂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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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登茂(1925-),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其加入叛亂組織,參加高鈺鐺所召之集會,並對蔡炳紅、黃嘉祥施以反動教育。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31日刑期結束,7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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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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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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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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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