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鈺鐺
- 高鈺鐺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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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鈺鐺(1925–2002),男,高雄彌陀人,1950年被捕時26歲。家中經營養殖漁業,父親高再添曾任臺南廳彌陀港區書記,兄高文良曾任高雄州彌陀庄庄長、高雄縣議員,為地方大族。高鈺鐺曾負笈日本,對音樂懷抱高度興趣,學成返臺後,在鳳山、岡山、臺南等地國民學校擔任教員,並與劉秀嬌女士結婚,育有二子。1939年高鈺鐺於臺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擔任教員時,被控與其他教員共同參與叛亂組織,並受楊熙文領導,後由高鈺鐺領導。1950年高鈺鐺同歐陽文等其他六人被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159號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為由高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1975年減刑改為15年,惟實際刑期達25年餘。在綠島服刑期間中曾與友人共同創作民謠「綠島小夜曲」。1975年出獄後,重返醫生職業,在地方上開設「德安內兒科診所」,為地方居民看診。後數度中風,2002年因病逝世。
高玉鐺於1999年5月12日代表高鈺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248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鈺鐺(1925-),臺灣高雄人。依(39)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高鈺鐺在臺南市參加叛亂組織,受楊熙文領導,迨楊君離去後,由渠負責,並曾召開會議。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02480申請案於1999年5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自白及同案被告歐陽文等之證詞為據,惟其所參加叛亂組織之性質及墓地為何?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本案為0248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鈺鐺(1925-),臺灣高雄人。依(39)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高鈺鐺在臺南市參加叛亂組織,受楊熙文領導,迨楊君離去後,由渠負責,並曾召開會議。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02480申請案於1999年5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4月21日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自白及同案被告歐陽文等之證詞為據,惟其所參加叛亂組織之性質及墓地為何?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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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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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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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