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祥

黃嘉祥(1930-200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園國民學校教員,林登茂加入叛亂組織,參加高鈺鐺所召之集會,並對其與蔡炳紅施以反動教育等情。1950年5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30日刑期結束,12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