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乃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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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乃彬,1928年生,男,江蘇淮陰人。曾就讀江陰師範學校,1946年考入海軍學兵大隊受訓。後先在黃埔巡防處任槍砲上士,後改調榆林巡防處工作。1948年請假回家,1949年7月經張義忠介紹,至美頌軍艦任輪機一等兵。所涉案件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被捕時21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
崔乃彬的審訊自1949年11月23日開始。過程之中,崔乃彬極力否認有受共方勸告投共,及知悉毛却非擬在香港換旗、將美頌軍艦交付共方之事,更未有煽惑崔宗超投共之事。然崔宗超於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的具結中表示:「大約十七日晚崔乃彬由岸上回來,叫我到艦頭40米厘炮位附近,他告訴我艦長準備投降,不回臺灣。我問他如何知道。他說他下去時,我朋友因他朋友是共產黨,勸他叛變以後並告訴他說,毛艦長也要叛變。後來遂與艦長取得聯繫,他要我參加,並告訴我共黨如何好,將來過去我可以受訓。同時他又說,重慶艦已修好,現泊大連,我願意到重慶艦也可以。他並且說這事已經告訴我,否則他生命有危險。」
軍法處認為,謝恒之所以知悉毛却非叛變,最初係由崔宗超告知周永新,再由周轉告於謝,且崔宗超與崔乃彬平日感情甚洽,自無誣害之理,因此認定崔乃彬所供,係欲脫卸罪責的空言,難以憑信,最終以「煽惑軍人逃叛」罪論處,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拘禁於臺灣軍人監獄。
不數年,再由臺灣軍人監獄移送到綠島新生訓練處。崔乃彬於1953年被以「於罪刑執行中猶迷戀匪幫,不能憬然悔悟,足徵其思想冥頑」的理由,判決交付感化,因為他被控在寢室裡把反動文字交給高木榮閱讀,並說「韓戰越戰是民族解放戰爭,是正確的」,以及中共的《新婚姻法》。但該判決後來經過當時的國防部長俞大維、代參謀總長彭孟緝呈核後,遭當時總統蔣介石代電發還:「崔乃彬……等13名在前定刑期執行期中,猶繼續叛亂行為,惡性重大,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後來保安司令部改判崔乃彬等死刑。
崔乃彬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2018年12月0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輪機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獄中發生第二案,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獄中發生第二案,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