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

美頌艦初為美國Charleston Navy Yard造船廠建造的中型登陸艦(Landing Ship Medium),1944年下水,1945年3月28日成軍,在美國海軍之中編號為LSM457。1946年6月12日,美國根據〈中美租借法案〉於青島將該艦移交中華民國,海軍接收後命名為「美頌」,編號為247(1965年奉海軍總部令改為347)。成軍後該艦直隸海軍總部,1950年先後改隸第一、三兩艦隊,1952年又先後改隸登陸艦隊、登陸第一艦隊,及兩棲艦隊。一直擔負軍品運輸、部隊換防,及支援作戰等任務,曾參與1958年「八二三炮戰」。
1949年10月美頌艦駐泊黃埔,13日局勢逆轉,美頌艦奉緊急命令於14日離開黃埔,開赴香港。然14日晨,乘客始登艦完畢,於九時起椗,午後4時抵港。15日有海軍總部藥品一批搬運來艦,此為該艦任務,須於抵港裝運藥品後再赴汕頭,撥給洪澤與光國柴油。然而至17、18日仍無開航消息。
原來美頌艦長毛却非於10月15日往訪前在海軍服務但已投共的楊滄活,與其密謀在港換旗投共,將美頌軍艦交給中共。17日毛却非在艦長室將此事告知兩位部屬,其中槍砲官張紀君表示以艦長的意見為意見,醫官彭竹修則謂尚待考慮,並未反對,三人遂同赴香港與楊滄活聚餐。19日毛却非與其妻馬健瑛赴九龍與楊滄活聚餐,在赴香港由楊滄活交與五星旗大小兩面,攜帶返艦。晚間毛却非於艦長室內草擬宣布投共之演講稿,並在艦長室與張紀君商議,定翌晨乘艦上點名之際,召集全體官兵及艦上乘客,宣布換旗投共。
然而19日上下午毛却非曾分別召見軍士長唐志陶,士兵申功慶、柴文庭、崔宗超及派駐艦上警戒的海軍陸戰隊李國輝副連長,表示時局不佳,無意去臺灣,五人未有意見,並密將此事報告該艦輪機長謝恆。此外,另有士兵崔乃彬、萬大鈞於19日上岸,其已投共之友亦告知毛却非投共之安排,並勸其一起投共。返艦後,當晚崔乃彬勸其好友崔宗超一同投共。崔宗超報告謝恆,謝恆乃召集柴文庭等五人商議對策,決定先發制人。
毛却非之投共安排,原擬以不流血方式,讓官兵和乘客自由選擇去留,再將美頌艦交予中共。不過謝恆等人倉促之間先發制人的行動,也未造成流血;彼等利用時機收繳武器,再將人員扣押於艙房內,僅同意在特定時間內走出艙門用餐。全艦乃由謝恆等25人控制。謝恆向桂永清總司令和海軍第四基地司令 (榆林) 王天池報告詳情,王司令立即派太昭軍艦前往香港迎接,因擔心英國人留難,美頌艦乃提前於20日開航,途中遇太昭艦。後於10月30日駛抵左營港,受到熱烈歡迎。
隨後謝恆等25人受到上級獎勵,而在艦上遭到扣押的毛却非等27人,則在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列為被告。經過軍法官的訊問,最後判決為毛却非、張紀君各處死刑;彭竹修、崔乃彬、萬大鈞、毛扶正、葉宗茂等五人分別處五年至十五年不等徒刑;其餘20人無罪。
這27位判決為死刑、有期徒刑或無罪的海軍官兵及眷屬,在初抵臺灣時,曾被媒體斥之為「壞蛋」,且均受到拘押,個人財產也蒙受損失。可以看出在匆忙面對叛變事件時,無法顧及合理的處置方式。因此1998年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成立之後,迄今共有13位與本案有關的當事人或家屬提出申請,經該委員會審核後,有11人以「予以補償」結案。
 

撰寫者/資料來源: 張力
  • 1. 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毛却非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10000C/0038/1571/04。
    2. 劉傳標編纂
    2004 《中國近代海軍職官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3. 毛兵雄申請,毛却非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7514。
    4. 萬大鈞申請,萬大鈞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737。
    5. 毛扶正申請,毛扶正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550。
    6. 葉宗茂申請,葉宗茂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0329。
    7. 陳伯秋申請,陳伯秋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068。
    8. 張黃美玉、張建華等人申請,張瑞泰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835。
    9. 黃坤官申請,黃坤官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736。
    10. 錢家清申請,錢家清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652。
    11. 楊秀申請,楊秀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0960。
    12. 葉鐘雄申請,葉金祥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852。
    13. 陳文質申請,陳文質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035。
    14. 周俊生申請,周俊生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623。
    15. 毛兵雄、毛麗雄等人申請,馬健瑛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