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紀君

張紀君(1921-1950),男,河北威縣人。中央海軍訓練團學員隊第八期結訓。所涉案件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被捕時29歲。
張紀君在海軍軍士隊接受訓練後,歷任聯榮艦、惠安艦、大華艦槍砲官、艦務官、軍士長等職。1948年10月自惠安艦調聯榮艦,1949年10月改調美頌軍艦,任中尉槍砲官,並代理副長職務。張紀君之所以會調往美頌軍艦服務,是認為大艦比較有前途,後與時任聯榮艦長的毛却非談及此事,毛却非表示美頌艦有槍砲官缺,並協助簽請海軍總司令桂永清同意張紀君調美頌艦,以槍砲官代理副長。
根據海軍總司令部1950年1月9日呈送國防部的判決書可知,1949年10月17日美頌艦停泊香港後,艦長毛却非曾於醫官彭竹修寢室內,將投共及打算把美頌軍艦交付中共之事告訴張紀君。19日晚間毛却非在艦長室內草擬宣布投共之演講稿,亦曾與張紀君商議。
19日夜半輪機長謝恒等人先發制人,先後拘禁了崔乃彬、值更士官王東川、張紀君等人,再取得槍砲庫鑰匙,將武器攜出,分給平亂官兵。
1949年11月22日開始在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法庭接受訊問,最後被以「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之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部分無罪」。1950年2月4日與毛却非、張紀君同時遭到槍決。
張紀君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2022年4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美頌軍艦中尉槍砲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将船艦交付叛徒未遂、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