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宗茂

葉宗茂,1930年生,男,廣東茂名人,茂名忠心小學畢業,後入鹽警訓練班受訓。1949年1月經梁偉芳介紹,至美頌軍艦任槍砲一等兵。1949年10月20日因「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而被捕,時19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船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船返臺,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20日午夜葉宗茂於睡夢中被槍聲驚醒,後由一位輪機士兵持槍押禁在船頭錨倉,直至抵臺。
根據官方資料,葉宗茂被審問兩次,第一次在1949年11月24日,軍法官陳書茂,代理書記官盧成崧紀錄。葉宗茂說明過去不認識毛却非艦長,也不知艦長叛變計畫。軍艦在香港停泊時,他曾下兩次地買東西。12月27日第二次訊問,審判長史元培,審判官陳書茂、計宇亮,書記官譚文彬。本次詢問多與梁偉芳有關,但他否認梁偉芳要他帶信給申功慶。
依照海軍總司令部(39)翌晏字第三十號判決書,葉宗茂涉嫌與梁偉芳傳遞信件、煽惑申功慶叛變等情,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幫助煽惑軍人逃叛」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初由內湖新生總隊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第三中隊執行。1954年10月19日刑期結束。1955年8月14日開釋。
1955年刑滿出獄,遣返臺灣,此時才知已遭海軍除名。幸獲經濟部機械工程處僱為臨時工,不致流離失所。葉宗茂自知身分特殊,對於這份得來不易的工作特別珍惜,勤奮不懈地工作,深獲工程處處長的賞識,後獲升為總監工。
不料,到了1958年,奉到要其再服兵役的徵集令,葉宗茂立即向海軍總部申請發給除役證明,卻遲遲未有回音,只得向臺北市新生南路憲兵訓練中心報到,於結訓後分發憲兵第202團,因此又重新服役兩年。
1999年4月葉宗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2日經第一屆第二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葉君矢口否認有煽惑申功慶君叛變情事,且僅經申君結證,別無其他佐證,故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美頌軍艦槍炮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幫助煽惑軍人逃叛、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