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健瑛

馬健瑛(1920-1995),女,四川簡陽人,簡陽女中附屬小學畢業。1942年與毛却非在四川萬縣結婚。因「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於1949年10月20遭扣押,被捕時27歲。
1949年10月毛却非和馬健瑛共有3名子女,6歲的長女毛靜雄和4歲的長子毛兵雄,安排在永泰軍艦陳艦長處,未滿周歲的次女毛麗雄則在美頌軍艦。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事件發生時,艦長臥房被敲開,馬健瑛遭人搧耳光,失去聽力。10月30日美頌艦駛抵高雄,馬健瑛帶著年幼的次女和部分官兵被關入鳳山招待所,1週後才鬆綁。毛靜雄、毛兵雄姊弟則被毛却非的同學暫時領去照護。
馬健瑛在鳳山關了18天後,轉至左營海軍監獄審訊。12月21日獲判無罪。自其遭到扣押到1950年2月出獄,前後失去自由約一百天。出獄後馬健瑛找到毛却非的同學,見到一對兒女,同時發現原有的金條、銀元、重要瓷器、首飾等,都被沒收一空。由於在臺灣舉目無親,乃決定帶著孩子返回大陸。透過毛却非同學的幫忙,馬健瑛與孩子先搭乘中權軍艦到舟山群島的長塗島,再歷經千辛萬苦,於1950年5月回到蘇北。
2007年7月其子女毛兵雄、毛麗雄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9年10月8日經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馬健瑛係因其夫毛却非叛亂案被牽連遭羈押,經判決無罪等情,則馬君於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另申請沒收財產部分,經查毛却非等叛亂案判決並無宣告沒收毛却非與馬健瑛之財產,且據案卷記載,扣押之財務包括黃金等均已發還馬健瑛具領,有領據附卷可稽,故申請沒收財產部分,不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