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扶正
- 毛扶正 男 1931年出生 四川 簡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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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毛扶正,1932年生,男,四川簡陽人,毛却非之弟,簡陽縣私立誠明初中畢業,上海濱海中學高一肄業。1948年8月1日經毛却非介紹,任美頌軍艦電機上士。所涉案件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被捕時17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事件發生後,毛扶正於睡夢中被輪機長謝恒率人綑綁,關入錨鍊艙中。
根據毛扶正追述,美頌艦返回左營後,被押人員即被送至海軍鳳山招待所,經百般凌虐後轉回左營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毛扶正受到質疑之處,在於當夜值更時間與紀錄不符,及與主嫌毛却非關係特殊,尤有甚者,被認為以其與毛却非之關係即可判罪。最後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條「幫助將船艦交付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0月19日刑期結束。1955年6月30日開釋。
執行刑期先是在當時臺北車站附近的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後來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刑滿之後,工作不順遂,常面臨管區的查察、保防的掌控、同事的受命監視,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亦不定時來信索取生活報告。後於海軍第四造船廠工作,然而某日該廠政戰部指示,此後不得再予雇用,因而失去工作。原想從事海員工作,但資料送出即被退回。
2000年10月毛扶正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1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毛扶正幫助艦長毛却非等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僅以毛扶正係共同被告毛却非之弟,即臆測其知悉毛却非叛變情事,並聽從指示跟監,既無其他具體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事件發生後,毛扶正於睡夢中被輪機長謝恒率人綑綁,關入錨鍊艙中。
根據毛扶正追述,美頌艦返回左營後,被押人員即被送至海軍鳳山招待所,經百般凌虐後轉回左營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毛扶正受到質疑之處,在於當夜值更時間與紀錄不符,及與主嫌毛却非關係特殊,尤有甚者,被認為以其與毛却非之關係即可判罪。最後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條「幫助將船艦交付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0月19日刑期結束。1955年6月30日開釋。
執行刑期先是在當時臺北車站附近的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後來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刑滿之後,工作不順遂,常面臨管區的查察、保防的掌控、同事的受命監視,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亦不定時來信索取生活報告。後於海軍第四造船廠工作,然而某日該廠政戰部指示,此後不得再予雇用,因而失去工作。原想從事海員工作,但資料送出即被退回。
2000年10月毛扶正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1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毛扶正幫助艦長毛却非等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僅以毛扶正係共同被告毛却非之弟,即臆測其知悉毛却非叛變情事,並聽從指示跟監,既無其他具體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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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美頌軍艦電機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幫助将船艦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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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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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