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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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55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毛扶正(1931-),四川簡陽人。依(39)翌晏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頌軍艦電機上士,美頌軍艦曾奉令由廣州航赴香港裝運衛生器材返臺灣,抵香港時艦長毛却非與楊滄活密謀將美頌軍艦交付匪方。毛却非分別召見該艦軍士長唐志陶、士兵申功慶及該艦警衛李國輝等,告以時局不佳表示將不返臺灣,徵詢彼等意見,唐志陶等密將此事報告該艦輪機長謝恒知悉。唐志陶向謝恒報告後擬覓李國輝商量時,該艦士兵毛扶正曾尾隨監視,使唐君無法告知李君。後謝恒等將毛却非、毛扶正等拘禁,並於艦長室內搜出五星旗,後駛返臺灣。1949年10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幫助將船艦交付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0月19日刑期結束。1955年6月30日開釋。05550申請案於2000年10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毛扶正幫助艦長毛卻非等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僅以毛扶正係共同被告毛卻非之弟,即臆測其知悉毛卻非叛變情事,並聽從指示跟監,既無其他具體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據影像紀錄內容,毛扶正,原名毛富政,1931年出生於四川簡陽縣。毛扶正的大哥毛卻非高中到杭州就讀海軍電雷學校,畢業後派任於中建艦擔任航海官。1949年毛卻非受派命到廣州接收美頌艦,妻子馬健瑛與弟弟毛扶正也決定一起前往廣州,他們先輾轉前往臺灣,再伺機前往廣州。 短暫停靠香港時,毛卻非遭指控有投共意圖,馬健瑛、毛扶正亦受牽連、拘禁。毛扶正被關押在船艙中一路送到左營,被帶到海軍來賓招待所,關禁在碉堡中,一個月後再被移送到海軍軍法處看守所。12月21日,被以「幫助將船艦交付叛徒」之罪名,判處5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而毛卻非被判處死刑。毛扶正先被押解到青島東路的臺北軍人監獄,後被送到內湖新生總隊,1951年5月再被押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1955年6月30日開釋,在牢中度過5年8個月又11日。 出獄後的毛扶正在臺灣舉目無親,先到左營探望幫他作保的陳紹平,經其介紹到海軍造船廠電子工廠服務。中途被徵招入伍,退伍後再回到海軍造船廠工作,但因為過往的案底被迫辭職。失業近一年,才在基隆港找到工作,直到退休。開放探親後,毛扶正終於能返鄉探望已幾十年未見的親人,才知道家族也因為當年兄嫂的事情,遭到中共清算,有親人遭到槍決,倖存的親族也在壓力中困苦求生。而當年大哥被執行死刑後,毛扶正等遺族並未收到任何通知,無人知曉後續下落。毛扶正期望能夠在有生之年,找到大哥埋骨的處所,解開他內心深處最大的疑問與得到安慰。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美頌軍艦電機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幫助将船艦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8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