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輝

    • 當時年齡:
    • 當時職業: 陸軍四十六師一三八團三營八連中士副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判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聲請駁回,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