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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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上校參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其餘部份無罪,(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其餘部份無罪,(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其餘部份無罪,(共同盜賣械彈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起訴、未具體求刑、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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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上校參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盜賣械彈,(其餘部份無罪),共同盜賣械彈,(其餘部份無罪),共同盜賣械彈,(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未具體求刑、起訴、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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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