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官
- 黃坤官 男 1927年出生 福建 林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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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海軍總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坤官,1927年生,男,福建福州人,小學肄業,1944年入馬尾海軍練營受訓,1945年赴青島中央訓練團受訓。後任美頌軍艦槍砲下士。所涉案件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1949年10月20日凌晨2時,黃坤官遭秦安瀾、申功慶持槍押至油漆艙拘禁,直到返臺。被捕時為21歲。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
1949年11月24日在左營海軍總司令部法庭,接受軍法官陳書茂訊問。對於軍法官的問話,多以「不知道」、「沒有」、「不在」回答。第二次訊問在12月19日,黃坤官表示對艦長叛變之事,艦上官兵無人提起,他事前亦不知,直到被押後才知。他原是10月20日12至4時值班,因為發燒,和王東川調換至19日8-12時。12月27日第三次訊問時,補充說明他是在甲板上和王東川談到發燒沒有食慾,王東川主動與他調換,當時還有錢家清在場聽到。
1949年12月31日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召開合議庭,審判長史元培,審判官計宇亮、陳書茂,書記官譚文彬。因黃坤官謂被押前不知毛却非有叛變行為,亦無明確證據證明犯罪,故最終獲判無罪。
1999年4月黃坤官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4年8月7日經第三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黃坤官被控附逆嫌疑涉嫌叛亂,因無法證明諭知無罪,其於無罪判決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1949年10月19日美頌軍艦停泊香港時,艦長毛却非企圖帶領該艦投共,當日深夜遭輪機長謝恒等人發起行動壓制並駛返臺灣,是為「海軍美頌軍艦毛却非等案」。
1949年11月24日在左營海軍總司令部法庭,接受軍法官陳書茂訊問。對於軍法官的問話,多以「不知道」、「沒有」、「不在」回答。第二次訊問在12月19日,黃坤官表示對艦長叛變之事,艦上官兵無人提起,他事前亦不知,直到被押後才知。他原是10月20日12至4時值班,因為發燒,和王東川調換至19日8-12時。12月27日第三次訊問時,補充說明他是在甲板上和王東川談到發燒沒有食慾,王東川主動與他調換,當時還有錢家清在場聽到。
1949年12月31日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召開合議庭,審判長史元培,審判官計宇亮、陳書茂,書記官譚文彬。因黃坤官謂被押前不知毛却非有叛變行為,亦無明確證據證明犯罪,故最終獲判無罪。
1999年4月黃坤官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4年8月7日經第三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黃坤官被控附逆嫌疑涉嫌叛亂,因無法證明諭知無罪,其於無罪判決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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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美頌軍艦槍砲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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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